2010年CPA考试《税法》从厚到薄[03-02]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最近代理记账的公司的税终于报完了,出口退税的客户的增值税不会报,最后是请一个朋友帮忙才解决了,不过这个过程中学习到了很多东西,这个是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CPA考试等国内应试考试所不能详细涉及的。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单位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C.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D.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正确答案』ABC
二、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均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 要 素 | 规 定 | 注 释 |
| 征税范围 |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
| 税率 | 5% |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17%) |
|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
|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
|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
|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例题2·计算题】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乙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计算:乙商场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不考虑进项税)。
『正确答案』
应纳消费税=(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应纳增值税=(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消费税与增值税哪些方面存在交叉:

5、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教材P139)
| 要素 | 规定 |
| 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 计税依据 |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
| 税额计算 |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交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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