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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PA考试《税法》从厚到薄[02-01]增值税基本原理

本章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历年考试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中均有出现,一定要掌握。

  一、增值税含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理解增值额的含义:
  增值额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
  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参考教材31页表2-1,下面用图示来分析这个例子: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

  2.普遍征收
  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

  补充我国增值税的特点:
  1.2008年12月31日前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类型有三种,区分的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增值税的类型 特点
1.生产型增值税
(我国1994-2008)
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也不考虑生产经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转移价值(即折旧)
2.收入型增值税 购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按照磨损程度已计提折旧相应地给予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2009/1/1起)
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2.以票扣税为主;
  3.划分两类纳税人:一般人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对劳务划分增值税应税劳务与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间接减法计税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增值税率-非增值项目已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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