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从证券市场购入B公司2006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债券是5年期,票面年利率是5%,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1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期的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的价款是1005.35万元,另外,支付相关的费用10万元,A公司购入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实际利率为6%,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07年12月3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该债券的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为930万元(不属于暂时性的公允价值变动)。2008年1月2日,A公司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且其公允价值为925万元。2008年2月20日A公司以890万元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B公司的债券。 要求: 1.编制2007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债券时的会计分录。 2.编制2007年1月5日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3.编制2007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 4.计算2007年12月31日应计提的减值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5.编制2008年1月2日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分录。 6.编制2008年2月20日出售债券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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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为何不确认收入?
【问】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为何不确认收入? 【答】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不能将取到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事实上这也是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前提)。在货物购回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而且,出售商品时往往会出现售价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若将其确认为收入将导致企业利润虚增。因此,虽然该项交易形式上形成了一笔销售收入,但从交易的实质上看,售后回购只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
